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价值与制度的双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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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并共同对案件做出事实判断及法律评价的一种诉讼制度。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中,代表公权力回归的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005年5月1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作为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并且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一种普通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制度,其实施有利于司法民主,人民就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对案件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司法判决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在法庭审判中约束法官的行为,按照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从而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该制度能够有效地抵制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是司法独立的一项重要保障;由于人民陪审制度还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审理和裁判,对社会大众起到良好的法律教育作用;人民陪审制度吸收非专业的普通公民参加案件审理满足了司法程序公正的需求,并且其在防止法官的职业偏见和弱化法律形式主义方面也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绩效一直不如人意,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问题的出现有深厚的历史社会根源,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诉讼模式、思维方式有着自己的特色,同时《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有立法上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应。可以考虑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权利与职责以及人民陪审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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