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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规制部门为更加高效地规制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不断借鉴经济理论与实践经验(特别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规制革命”浪潮中所涌现出来的),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然而,多年改革实践并未完全取得预期效果,突出的表现就是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上涨远超CPI增幅,但是企业却普遍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政府规制部门(比如中国各级和各地区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多已经实施或正在酝酿的政策,很多都是在缺乏清晰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他们迫切希望理论界能够给出符合科学规律、切实可行的指导原则与机制方案。然而,现有文献往往拘泥于古典经济理论与传统方法,忽略了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指导市场绩效的改善。即使部分文献有所触及,却少有运用机制设计,针对性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本文将在激励规制理论的框架下,以新时期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为对象,全面系统地考察其中的信息与激励问题。对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一般包括进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质量规制、环境规则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因为价格是传递市场信息的信号,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改革的关键。无论是ROR规制还是Price Cap规制,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大多由政府制定或指导制定,中国的《价格法》同样明确了“政府定价”的原则。本文针对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的激励规制研究,结合了传统与现代规制理论的经典文献以及中国规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分别从多产品企业的分类定价、非对称竞争的接入定价、与基础设施投入相关的LRIC定价以及基于普遍服务义务的税收结构四个维度展开。另外,不同于以往的大部分文献,本文采用了较为细化的微观数据(比如中国城市自来水公司数据、中国工业企业数据、CHIPS数据等),测算不同情形下企业福利、消费福利与社会总福利。总之,本文将最新的激励规制理论与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实践紧密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检验理论。本文由六章构成。第一章为绪论,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并归纳出本文采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从分类定价、接入定价、定价成本以及“普遍服务义务”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内容涵盖了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的主要内容。经过多年改革,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基本实现了纵向分离,形成了可竞争市场与垄断瓶颈并存的局面。同时,各类市场的价格水平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歧视性的价格是否扭曲市场绩效,是否存在福利改进空间?本文第二章以中国城市自来水行业为例,分析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产业结构,并构建预算均衡约束条件下的社会福利函数,求得最优定价基准。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居民用户的最优定价基准受到需求弹性与公共基金影子价格的共同影响,竞争对手的接入定价应符合有效成分定价规则,而供应下游企业的中间品定价应符合斯塔克伯格博弈。信息不对称时,为避免自然垄断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最优定价基准需要做出激励修正。实践中,由于规则的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称,现有分类定价与最优基准之间难免存在差距。通过对北京市城市供水相关数据的估算,发现:该地区居民用水价格因“吉芬商品”特征受到合理补贴,非居民用水价格享受低于最优价格的补贴,同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超出了最优水平。非市场原则的政府定价行为会带来价格扭曲,影响社会福利。改善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绩效,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在政府定价中寻找适当的激励修正项,以显示厂商的真实成本状况。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四十年历程,前期依靠优惠政策与所有制改革的方式部分地实现了市场绩效的提振,但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比如非对称竞争问题。在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阶段,改革的思路应该更加注重公平竞争。本文第三章以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开放“可竞争市场”带来的“业务抢夺”与“价值创造”两类效应为视角,分别借助伯川德模型与豪泰林模型来分析动态博弈中参与人类型、策略空间与支付,结果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由于自然垄断企业的策略性行为,社会计划者期望“在位者与进入者展开伯川德竞争来提升社会总福利”的目标难以实现;进入者带来的“新价值”同样会大幅度缩水;该策略性行为既非行政垄断也不是进入壁垒,乃是自然垄断企业凭借信息优势提高接入定价,榨取下游竞争对手“租金”;并且博弈本身不涉及所有制性质,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对福利变化影响甚微且不改变方向。对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启示是:单纯放松规制、开放市场并不总是会提升市场绩效,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影响巨大,国有企业改革“放管服”,此时更应突出“管”。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应保持自然垄断行业的公有制性质,使得企业与社会计划者目标接近一致;另一方面应借鉴现代规制理论,以恰当的机制设计激励企业显示真实信息,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化解非对称竞争的不良影响。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改革的关键。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大多都是围绕价格改革而展开的,即使开放竞争市场与引入其他投资主体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形成伯川德竞争的局面,显示企业真实成本,降低市场价格。但竞争性进入与技术进步的存在,往往会产生“经济性闲置”问题,导致“事后效应”破坏“事前效应”,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甚至诱发扭曲市场绩效行为。本文第四章从分析社会计划者与垄断企业在开放竞争市场中目标与行为的差异出发,通过理论分析,揭示了“经济性闲置”的来源及其影响。此外,以中国电力行业价格改革的自然实验为例,运用双重差分法分析价格开放竞争与(上游)技术进步对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的影响。结果发现:在现有政府定价模式(追溯基于成本定价法)下,技术进步因素未能真正地纳入定价体系中,由此导致开放竞争条件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难以回收;上游设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能够改善消费者福利,却会损害厂商利润;竞争性进入与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理论上会降低在位企业的福利,增加新进入企业的利润,但会因为在位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亏损被转嫁出去,降低了开放竞争改革的预期效果。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改革中,未来应该以激励性规制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激励相容。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通常存在“普遍服务义务”与“交叉补贴”补偿,这些对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也存在重要影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中国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交叉补贴”的来源日益受到限制,而类似“普遍服务基金”的直接税的方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方案中,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与激励问题,只是代理人不再是垄断企业,而是低收入家庭或偏远地区。本文第五章从消费者与社会计划者的最优决策出发,通过引入“普遍服务义务”,考察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最优方案。结果发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直接税的征收对市场绩效的扭曲最小,不影响消费组合结构,保持中性;政府定价中的直接税税率来自于税后收入相关的约束条件,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尤其要关注显示真实信息的“激励相容”。此外,本文利用模糊断点回归的方法对CHIPS数据中家庭居住性消费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信息不对称与转移支付会对低收入家庭水电燃料消费产生影响;某些年份贫困家庭的“救济性收入”带来水电燃料消费增加,而非贫困的低收入家庭在接受“救济性收入”后减少了水电燃料的支出,说明政策方案实现了分离目标;但有些年份却不显著,说明当时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目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于普遍服务义务的自然垄断行业规制,同样应该以激励性规制为方向,充分利用信息、合理配置资源、保证激励相容。本文第六章在总结全文研究的基础上,归纳主要的研究结论,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其中多产品企业分类定价中的激励规制要求:市场效率与公平负担相统一,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主体从企业转移至政府,以及提供降成本的激励。非对称竞争中的激励规制要求:确保企业目标与社会计划者相一致,以激励规制鼓励竞争,同时注意“规制俘虏”问题。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激励规制要求:加速折旧,坚持开放“可竞争市场”,以及事前给予企业适当“激励”。基于普遍服务义务的激励规制要求:多部门通力合作,合理设置税制结构,并且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加入“普遍服务义务”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