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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尤其是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现行立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国外立法关于交通、机动车及道路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通事故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损失严重与不可避免是交通事故的本质属性;其次,对两起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现有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司法实践的处理不一。第二部分对理论界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主张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应有两个归责原则,既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均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在对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历史发展和理论根据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立法例,主张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而非单一一个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对与有过失抗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在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基准三种理论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应采用由运行利益、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当运行利益、运行支配者非为所有者时由有过错的所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车辆所有人通过动产交易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主张借鉴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则,机动车物权登记和物权变动必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否者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第四部分运用上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判定基准,对所有人自驾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所有人雇佣驾驶人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场合,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雇佣驾驶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被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机动车在被质押、保管、修理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家人未经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发生事故的情形,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挂靠经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分析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