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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岛是地球上最后几个被人类殖民的地方之一,更是唯一有成文历史记载的在一个无人居住的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社会的历史案例。公元874年至公元1264年,即从维京人在冰岛建立第一个移民定居点直到冰岛被挪威国王直接统治时止,被称为冰岛历史上的古代共和国(Icelandic Commonwealth)时期。有趣的是,从社会制度初建的阶段,冰岛共和国就有完善的私有财产和被誉为古代日耳曼法的集大成者法律体系,以及用于立法、讨论公共事务、解决纠纷、承认法律权利和外交的分层公共机关,但又缺乏大多数行政和执行司法决定的正式政府机构。研究冰岛共和国极为特殊法律运行机制,有助于把握法律、国家、社会及强制力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厘清法、强制力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实际生活中法正常运行的背后,研究法律运行过程中强制力乃至国家机关的作用。国外法史学者尤其是北欧法史和中世纪法史学者,已经从法律文书、文学作品、考古发现等多种途径对冰岛共和国时期法律文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获得了许多可贵的成果,但受限于研究对象历史久远、新考古材料运用较慢,冰岛法史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再探讨的余地;而国内学者涉足北欧史这一领域研究者寥寥无几,而以法学角度对冰岛古代共和国法进行研究分析更是一块从未有国人开拓过的新土地。本文试图在国外原有研究的基础上再作努力,辅以马克思恩格斯主义对古代社会分析的方法论和西方近现代法理、法史学理论,以冰岛共和国法律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为研究对象,发掘强制力、法与国家在这个新社会的运行方式。本文第一部分为冰岛法律史概述和法律体系评述,介绍冰岛古代从被发现到定居再到成立冰岛古代共和国以及该共和国发展壮大再到陷入内乱以至于被挪威王国吞并的历史,简要概述重大的历史事件和转折处。叙述冰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史,对古代共和国的法律成果,特别是现存的第一手文献《灰雁法典》进行简单介绍;同时以严格的分析主义法学方法论,即奥斯丁与哈特的理论对冰岛法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构成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涉及冰岛共和国的法律强制力模式,介绍其特色刑罚“资格刑”、“法外之徒”和执行模式“讨伐队”,以冰岛萨迦文本记载案例角度对冰岛强制力特殊的组织、运行模式及成因进行剖析探讨,同时介绍其他国家民族地区类似于资格刑的制度及其发展史,通过比较相互之间的异同点来进行进一步研究,对冰岛特殊强制力运行模式进行评述,同时对公共法律强制力的发展阶段进行了阶段的划分。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冰岛共和国的社会阶层情况及公共机关组织,介绍首领、自耕农、奴隶三大阶层的情况和发展,概述冰岛的阿尔庭大会制度、第五法庭、四一区法院体系、地方司法机关“庭格”与公社制度。对冰岛共和国特殊的公共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运行模式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冰岛国家机关是如何特殊地运用强制力来保障正常社会秩序和法律运行的模式进行分析和评述。引入国家起源理论对冰岛国家的性质进行更多的评析,将其明确和氏族社会或者部落联盟社会相区分开来。本文第四章为全文评述,主要总结前文成果,将“法-国家-强制力”的运行模式分为马克思-恩格斯理论中提及的经典模式和冰岛的非经典模式,并对经典模式的成因、形态、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又与冰岛共和国案例进行对比,运用马克思恩格斯主义方法论,从当时社会实际情况角度出发,探究冰岛共和国特殊的公共制度、法律适用模式是如何产生,其发展的历程有何因素在起作用,分析这一非典型案例的具体成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模型补上全新的参考案例。从对冰岛共和国法律资料的分析探讨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中探寻到在早期国家起源阶段,发生社会整体矛盾从经典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的情况时,一个新的国家和社会如何去应对这种矛盾转变,这个社会的成员又如何在这种特殊需求下创设了一套法律与司法机关先于公共强制力保障而发展的特殊法律运行机制,即非典型意义上的“法-国家-强制力”运行模式,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满足了社会成员解决纠纷的需求,维持了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