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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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相继披露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折损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在冤假错案的背后,是承受了巨大痛苦的“罪犯”们,他们或是蒙冤多年才得以昭雪,又或是已别无退路含冤而死。而站在他们背后的是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多年来,这些家庭所承受的不仅仅是亲人被冤的痛苦,还有社会公众对其的指点与非议。毋庸置疑,冤假错案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而究其发生的原因,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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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相继披露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折损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在冤假错案的背后,是承受了巨大痛苦的“罪犯”们,他们或是蒙冤多年才得以昭雪,又或是已别无退路含冤而死。而站在他们背后的是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多年来,这些家庭所承受的不仅仅是亲人被冤的痛苦,还有社会公众对其的指点与非议。毋庸置疑,冤假错案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是难以估量的。而究其发生的原因,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是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导火索。因此,如何有效规制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将非法证据准确排除到案件之外,显得极为重要与关键。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作为程序性事实的亲历者,其出庭提供的证言将是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最有力的工具,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法庭发现真实,从而作出准确裁断。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视角出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质证权的有效行使。与不利证人展开对质是被告人最主要的防御手段之一,也是维护程序正义、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意。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其价值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其所存在的问题也亟待理清。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细致地探究,分析其现存的问题,以期寻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理论阐释,从身份定位、法理基础以及价值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在梳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对学界多种观点进行分析论证之后,对侦查人员出庭的身份进行界定,提出将其定位为程序证人,并从证人资格以及法条释义角度进行多维度分析论证,从而奠定了行文的基础。其次,从一般理论基础与特殊理论基础双重视角出发,全面论述这一规定存在的正当性,并为其未来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正确的指引。而后,明确侦查人员在此程序中出庭作证的价值所在,表明其在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倒逼侦查取证规范化以及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探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运行不畅的症结所在,必须立足于对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的考量。因此,首先从“书本规则”出发,探究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情况。再对“现实规则”加以分析,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检索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类型的案件,区分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与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两种方式,设置重要指标进行分析,以较为直观的方式呈现出其在我国的运行状况。在对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总结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大行其道,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困难,落实侦查人员到庭障碍重重,侦查出庭作证质量堪忧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伪证难以避免五大运行困境。将目光聚焦到域外,巧借“他山之石”,助攻“我山之玉”。英美法系国家中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由来已久,与之配套的规定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起步较晚,相关规定还有待健全,但仍可提供一些启发。对我国而言,有必要以世界性的眼光,有选择性地吸收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宝贵经验,为该项规定在我国的顺利落实添砖加瓦。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之上,从优化制度安排、完善程序设计以及健全配套性措施三个方面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路径。在优化制度安排方面,首先对“情况说明”这一书面材料进行限制,它是阻碍侦查人员亲自出庭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之上,赋予被告与侦查人员对质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辩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难的问题。最后,对侦查人员拒不出庭的相关法律后果进行明确,从而倒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完善程序设计方面,畅通辩方申请权的行使与救济通道,优化侦查人员出庭前法院的通知渠道并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庭调查规则。在健全配套性措施方面,探索侦查人员出庭作伪证的防范机制,使其不敢作伪证;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保障措施,使其安心出庭作证;推进侦查人员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使其对出庭作证应对自如。任何一项改革都注定是一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但相信通过不懈的坚持与努力,量变最终一定会引起质变,侦查人员就取证合法性问题出庭作证也注定会成为司法实践的“新常态”,其预设的价值也终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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