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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的妥当处理关系到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乃至社会的稳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学校事故处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对公立中小学的独立法人地位给予了肯定,并规定其应按照过错原则对学校事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由公立中小学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来承担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缺乏法理基础,在实践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实践中,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来承担。承认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的国家赔偿责任已是大势所趋。公立中小学的“公务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