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非法占有快递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以秦某某盗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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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快递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快递领域发生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快递公司员工非法占有快递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具有很大的争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快递员秦某某非法占有快递财物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快递员秦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围绕争议焦点,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案件评析如下:首先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快递员秦某某符合特殊主体条件,快递财物为顺丰快递公司实际控制或者管理属于单位财物,同时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因承担事务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的地位,并利用其控制支配的地位非法占有财物。案涉人员秦某某对快递财物并不具有支配控制的地位,在快递分拣过程中将快递带回家的行为并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秦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快递财物为封缄物,因此先通过对封缄物及内容物的占有和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区别占有说,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进行支配控制,对于内容物的占有权仍然归属于委托人。因此非法占有封缄物整体的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内容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案涉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对快递整体的职务侵占和对内容物的盗窃。因此案涉人员的行为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综上所述案涉人员非法占有快递包裹中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在案件评析基础上,立足于司法现状,立法上应当对封缄物占有归属问题加以明确以便解决类案问题。对于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中职务的具体含义,同时应当明确职务侵占罪只包含侵占这一种行为方式以便解决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后还应当均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更好地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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