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诉中国政府农业国内支持案(DS511)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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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各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普遍认可,中国面临的WTO诉讼逐渐增多。2016年9月,美国国务院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正式发起对中国政府国内农业支持的诉讼。随着2019年2月专家组报告的出台,本案目前已告一段落,但其折射出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发人深思。笔者将以条约整体性解释为理论基点分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探寻中国国内农业支持的政策发展以及应对WTO诉讼的路径。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美国政府诉中国政府农业国内支持案的案情。首先概述该案的案件背景与进展,进而提炼出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美国政府诉中国政府农业国内支持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专家组职权范围是什么。笔者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相关规定,结合以往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观点,具体分析该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得出结论:本案专家组职权范围为,审查中国政府在2012至2015年间针对小麦、籼稻和粳稻的市场价格支持政策是否违反了《农业协定》第3.2条和第6.3条的规定。第三章主要研究了美国政府诉中国政府农业国内支持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中方综合支持量是否超出了微量允许水平。笔者根据《农业协定》及其附件的内容,运用条约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最终得出中国政府的综合支持量超出了微量允许水平,但专家组计算方法存在瑕疵的结论。第四章主要总结了美国政府诉中国政府农业国内支持案的启示。笔者结合本案专家组给出的裁判理由以及美国政府对中方书面陈述的反驳路径,从中国政府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针对国内农业政策改革和WTO诉讼策略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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