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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服务活动也愈发广泛和多元。患方自主意识的觉醒,导致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变化。患方要求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掌握更大的主动权,与医方所进行之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之递增。目前,医疗损害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医患矛盾却无法在根本上得到缓和,甚至愈加恶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案由的一种,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本文试图从医患关系的合同属性的角度,对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及其法律关系的构建进行比较全面之研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及价值。该部分首先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出发,在明确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享有平等地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认为医患关系的基础模式已由“家长主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变,且医患关系本身完全具备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从而突出正视医患关系的合同本质,加强医疗服务合同研究的重要性;然后从观念定势制约、法条依据不足、纠纷预防机制欠缺三个方面揭示侵权路径调整医疗纠纷的弊端,在医患矛盾愈加激烈的情况下,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独特价值进行释明,认为其在事前规范、事后救济上均有着天然的优势,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研究符合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第二部分,医疗服务合同的概念体系。该部分首先在综合多种观点之后提出本文对医疗服务合同概念的界定,即医疗服务合同是基于医患双方在医疗知识、技术上的悬殊性,约定由医方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方为此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服务合同;其次,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分为“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合同,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或“一般医疗契约、健康检查契约、强制医疗契约、特殊医疗契约”的主流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试验性医疗活动”和“强制性医疗活动”根据其内涵和特征不应纳入医疗服务合同的调整领域,并提出以“一般医疗服务合同、健康检查服务合同、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来对医疗服务合同进行分类的建议;再次,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进行了剖析,明确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后,通过对有关医疗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学说的介绍和评析,认为不能将医疗服务合同归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在民法典合同编编撰过程中,对医疗服务合同作出有名化规定。第三部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及其构建。该部分首先讨论了医方和患方作为合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其次,详细论证了医疗服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具体主体,分别论述了缔约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和内容,医疗服务合同变更的情形和终止的事由。接下来,本部分重点研究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医方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负担着多种义务,其主给付义务为“诊断护理义务”,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提供、保存病历的义务”“说明告知义务”和“转诊义务”,附随义务则包括“高度注意义务”“保密义务”;患方在享有“自决权”“知情同意权”等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担负“配合诊疗”“支付医疗费用”等义务。最后,对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进行了剖析,并探讨了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热点问题,认为对于合同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精神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应持肯定态度。第四部分,结语。该部分对本文研究的目的及主要观点进行了明确,即从医患关系的契约本质出发,理顺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基础概念体系,进而对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构建。以期通过医疗服务合同系统有效地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本源上遏制医疗纠纷不断激增的现状,增强医方及患方自身的责任感和相互信任感,共同营造平等、和谐的医疗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顺应医疗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