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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爆发了一系列财务丑闻,暴露出内部控制的薄弱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乏。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背景下,上市公司面对的经营和投资风险加大,更是有企业在这样的状况下失控而导致破产。国外诸如雷曼兄弟巨亏破产、美国国际集团深陷债务泥潭,国内如中信泰富等公司巨额亏损等事件极大的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也进一步引发了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反思;同时投资者和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02年7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Sarbanes-Oxley Act》,在内部控制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还尚欠完善,但近年来也在此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2001年,证监会陆续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2006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都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以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中型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并回顾了国内外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框架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阐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提出了改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及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和审核体系;第五部分是结论,是对于本研究的综述,并提出了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