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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走向一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而政府财政信息是所有政府信息中最为重要或者说最为关键的核心信息,这是因为财政信息包括政府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财政收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履行任何行政活动都有财政成本,都需要花费公共资金。这也就是说,政府的任何活动都以财政收支的形式体现在政府的财政信息中。财政信息必然反映了政府的全部活动性质以及规模。正因为如此,财政信息可以称为政府的生命线,也是政府信息的血脉和基础。2015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15.43万亿元,财政支出也达到17.15万亿元,相对去年执行数增长10.6%。那么,怎样科学有效的分配和使用这笔庞大的财政资金,就需要政府规范化、制度化的财政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开财政信息是顺应公共政策的必然要求,随着民主政治深入人心,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在不断加强,社会公众要求更多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财政管理不仅是政府的收支计划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还应该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本文结合行政法、政治学和现代经济理论的研究成果展开分析,根据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不足以及不足的根源,借以促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发展,并提出一些完善和改进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建议和对策。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概念,分析其理论基础和构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为后文的开展奠定充实的理论基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国家机关和由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权力和经济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有关的财政信息,包括政府的结构与职能、有关财政的任何政策与目的、财政部门的账目以及财政计划等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构建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公众的宪法权利;构建透明政府的责任政府的前提条件;提高政府行政水平的重要方式;更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主要的不足之处。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家审计局作出的财政报告开始引发国内关注。随着《保密法》和《预算法》的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初步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尽管如此,法律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交叉地带需要完善和协调,具体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财政信息内容不详尽、趋于形式化;公开不及时、救济手段不完善;缺乏专业监督等。由于各种原因带来的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进程受到很大的阻力,具体包括:封建思想的影响;计划经济的影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仍存在分歧以及政府本身就具备信息隐藏性。最后一部分将根据我国国情,综合本文在上述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及根源的基础上展开分析,从文化、法律和制度上提出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建议。具体包括:第一,培养民主文化、提高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因为政府财政信息是否有序公开,决定了民主监督能否真正实现,而我国民主程度的强弱又会对财政信息公开制度起着推波助澜的反作用;第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现阶段,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心在于制定政府财政信息公开法和协调彼此冲突、交叉的法律关系;第三,完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第四,完善救济途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机制方面,着重从完善政府内部监督机制、改变审计机关从属地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和完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进行。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能对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有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