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道德与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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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作为康德法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康德学者们历来对此甚为关注。学术界围绕康德法哲学中“道德学说”与“法权学说”关系的讨论形成了两派不同的主张,即“依附论”和“分离论”。正是以此为契机,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梳理康德法哲学中道德和法权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法权与道德存在内在的关联。首先,二者在内在根据上都源于实践理性;其次,二者在意图上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但由于在自由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上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使它们必然被区分为两个部分,绝不能混淆。本文的主要内容旨在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法权与道德在内在规定根据上具有的关联性;二、法权与道德又在何种意义上相分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作为道德与法权之理论基础的“自由”。由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将自由的概念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预备概念,并且将其视为一个“范导性”的原则。因此,康德有关道德与法权的论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关于自由的论证,所以必须首先解决自由的难题。自由作为康德实践哲学的主题,也是康德法哲学里最为核心的一个概念。康德对“自由”作了层次上的区分:从“先验自由”到“实践自由”。先验自由开启了现象世界的开端,它作为无条件者之条件的总和,由此摆脱了对现象世界之原因性的无穷追问,从而证明了自由是可能的。仅仅证明自由的可能性,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体系来说是不完备的,还必须进一步证明自由具有实在性,即证明自由是经验世界原因系列的先天必要条件。实践自由的基础在于先验的自由。通过对自由的两个层次的区分,康德试图逐步提升人的主体性:一方面,人可以摆脱现象世界的机械因果律,主动去认识自然,掌握知识和真理,实现为自然立法;另一方面,人能够在本体界中遵循实践理性的法则,从而为行动立法。即按照理性的法则,规定自己的行动,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部分主要阐明道德法则与法权原则的关系。康德从先天原则出发阐释其道德理论,由此建立一种纯粹的道德哲学。他拒绝将任何经验性的或质料性的要素充当道德的规定根据,以此来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道德法则对于任何理性存在者无条件地有效。如果那种存在者是完全理性的,它就将自动地依照这个法则行动,于是那个法则就不会表现为一种“限制”。但是我们人类毕竟不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理性并不能完全规定意志,意志还会受到感性偏好的影响。人的意志并不完全与实践理性的客观必然性(道德法则)相符合,尽管我们认识到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但它对于我们来说仍然表现为一种限制。道德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来说是以“定言命令”的形式呈现出来,通过定言命令对人的行为实施一种内在的强制。法权作为自由法则之下外在自由之协存,涉及到主体的自由任性,它赋予主体的自由选择,当一个人在受到干涉时有权对另一个人实施强制的正当性。德性涉及主体的自由意志,法权涉及自由任性,这为法权与道德的区分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法权的概念,在法权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道德与法权的关系。法权与道德的区分,关涉“外在自由”、“动机”、“强制”这三个关键因素。通过对这三个因素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道德与法权实际上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来保障人的自由。即前者保障自由的方式是除了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外不能为任何东西所强制,而后者恰恰是以一种能够强制执行的方式来限制自由的权限以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在实践领域相协存。这就意味着道德所关注的是个人的道德自律或者说自主性,而法权则通过在实践领域施加一种外在强制的方式保障行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权并不关注行动者的动机和意图,在不考虑动机的情况下,它促使人去做合法的事情,条件是通过自己的外在行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自由,而这在本质上也符合德性的要求。因而,法权是以道德为目标,也部分地实现了道德的要求。并且通过法权外在地实现道德的内在品性,法权扩展了道德的外延从而也充实了道德的内涵。康德如此强调自由的价值,以至于自由可以被看作贯穿本文主要内容的一条基本线索。康德从意志自律的角度论证了人类自由的存在,也为其实践哲学确立了自由的主题。康德强调的自由是个体通过内求道德法则而做出的一种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但由于这种自律性的自由缺乏强制效力,康德把这种内在自由扩展为外在的自由,这就是道德学向法权学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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