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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本就是人类社会的高尚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对道德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立法工作,却明显的落后了,以至于出现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话题近年来频频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要求对见义勇为进行国家立法的呼声频见报端。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法律的视角对见义勇为这一社会热点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国家统一立法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态度。主要介绍了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状况,古代对于见义勇为者不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而且在精神上乃至政治上予以褒奖,并且通过对见义不为行为的打击,以强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第二部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界定。通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救济原则的研究,并通过与类似法律行为的比较、分析,提出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者受害时救济的原则,提出设立让与请求权制度的设想,以及时、有效、充分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第三部分,考查了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散立法导致了各地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内涵界定、主体范围的确定、申请程序、实施保障机构、保障救济的措施、补偿的原则和标准、规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统一现象,提出国家统一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