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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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的热门话题。在西方普遍承认“婚内强奸”的推动下,我国已基本地形成了否定说、肯定说、他罪说和两罪说几大学派。否定说认为婚内强奸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显然有别于一般的强奸行为,不能也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肯定说却认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并不违反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他罪说和两罪说均对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和非处于办理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的婚内强奸的行为应按他罪处理。从社会危害性理论来看,婚内强制性性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权并且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秩序,是一种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己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与强奸罪同样地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也是一种暴力性行为,具备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相对于一般强奸犯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具有特殊性。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发生在特定婚姻存续期间,情节的轻重是决定其是否成立的关键;其次它发生在有性夫妻关系当中,因此证据的采集和适用也具有特殊性。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有几种特殊情形,包括发生在特殊期间的婚内强制性性行为、发生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婚内强制性性行为以及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特殊的人文土壤和历史法律传统,建议在刑法第236条增加一款,把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犯罪作为强奸罪第二款之规定;诉讼方式采用自诉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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