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电视调解——以江西《金牌调解》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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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在我国具有数千年的历史。调解在我国不仅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背景,而且符合我国崇尚“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被称为“东方经验”。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目前,我国正处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这种转型,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同时,社会转型期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并且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诉讼不堪重负,而面对大量的纠纷,诉讼也不见得是适当的解决方式。在这样的背景下,电视媒体的公共职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信息传播职能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矛盾纠纷事件的调解,从而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调解模式——电视调解。近期以来,电视调解节目的播出更是引发了社会的收视热潮,这种以解决大众矛盾纠纷为目的的电视节目,创造了收视率的高峰,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可。在当今社会转型的阶段,电视调解不但保留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并且借助电视媒介,不仅迎合了大众认知和情感等方面的需求,更重要的是电视媒体利用信息传播公共服务的社会地位使得电视调解取得了一定的公信力。作为人民调解的一种新形式,电视调解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新的渠道。   当然,电视调解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调解主体的法律资格、纠纷主体的客体化、当事人隐私公开化、调解协议的面子化、调解协议虚置化、调解范围的有限性等。而针对我国电视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和电视调解难以获得司法确认。由于种种弊端的暴露,电视调解模式的完善势在必行。而如何完善立法,规范电视调解组织及其人员配置;如何完善电视调解的程序机制,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如何完善电视调解向人民调解的过渡机制,保障调解功效的落实就成为了电视调解发展道路的“指路牌”和“风向标”。   文中以江西卫视《金牌调解》为例,研究其调解运行模式,分析其调解人员的组成、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程序以及调解效果,并对其进行个案分析研究。总结归纳出《金牌调解》自开播以来比较成功的原因,能够对我国电视调解的发展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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