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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一个显著的过度阶段就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它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因此,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并呈现出其独特的时代特色。分析这个时代司法制度的独到之处可以了解到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制度的相关特征及其相对真实的情况。首先,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儒家精神入律的进程。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其独特的社会环境,因此这一时期成为礼法结合的重要阶段,它为隋唐法制的完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从具体的司法制度立法方面看,秦汉时期的法律是封建社会法律的起步阶段,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制定法律的人以秦汉时期的法律为基础,一方面沿袭秦汉优秀的法律成果制定了符合本朝特色的法律,另一方面又探索创新出了新的法律制度。再次,从司法机关来看,魏晋南北朝发展了之前秦汉时期的廷尉,对廷尉的职能也是有所发展。都官尚书、大理等的出现,均是隋唐司法机关完善的基础。本文从司法机构、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以及对其变化的评析等方面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变化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机关的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与秦汉时期一样,分为中央与地方。在中央,第一个主要的变化是廷尉的官员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廷尉卿、廷尉少卿、司直、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组成了一个完备的司法新系列;第二个主要的变化是廷尉改为大理寺,在北齐之前司法官被称为廷尉,在北齐时将其改为大理寺,这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三个主要的变化是曹魏时期首创律博士;第四个主要的变化是御史台在这一时期正式独立。在地方,地方由之前的郡县二级变为州郡县三级,其审级以及相应的上诉也发生了变化。北朝是少数民族统治下的政权,因此,地方审判组织也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制度的变化。本文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分为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两部分进行介绍。这一时期的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讯制度规范化、鞠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出现;复审制度的变化、直诉制度中登闻鼓及肺石函的出现、录囚制度的发展、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以及特殊案件的审理原则;司法行政制度包括死刑的行刑制度以及羁押制度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制度变化的评析。经过本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变化的分析,可以归纳出这些变化所产生的原因、特点,同时还要探讨这些变化对于当时的影响和对后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