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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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呈不断上升之势。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处理难度之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如何预防和化解各类群体纠纷,已成为我国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正在探索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各种群体诉讼理论和实践的比较研究,特别是在对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各种观点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最新成果,结合中国的国情,以期能够就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个具有完整体系的初步框架。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基本内容如下:在导论中,首先,笔者从群体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入手进行分析,概括了当今世界各国群体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其次,分析了我国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其改革走向。除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社会背景外,社会变迁和转型、利益博弈等因素是产生我国现阶段群体性纠纷的更为直接的诱因。解决这些纠纷,除了综合治理和建构多元化群体纠纷解决机制外,在诉讼领域,重视规模化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充分发挥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应当成为我国群体诉讼的发展趋势。最后,本文分析了与转型期的群体纠纷、群体诉讼的特点相适应,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群体纠纷和群体诉讼的研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在规模、深度和方法的多元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第一章对群体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狭义和广义上的群体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最后,结合各国的司法实践对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分析,概括出群体诉讼在提高诉讼效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的实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三个方面的功能。在该部分研究中,笔者首次提出和论证了群体诉讼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的功能,并明确我们所讲的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是指规模化诉讼即狭义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这就是笔者在本文的研究中为什么要强调重视规模化诉讼的原因。第二章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世界各国的群体诉讼采用了较为系统的分类考察的方法。比如说将集团诉讼细化为以美国为代表的退出制集团诉讼,以英国为代表的加入制集团诉讼,此外还专门对各国普遍存在的示范诉讼和其他替代性群体性诉讼制度进行了分类考察。其次,对美国的和解集团诉讼、许多国家存在的示范诉讼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讨。近年来,美国的集团诉讼实际上只有少数是以判决结案的。如同美国学者所言,和解而不是审理后的判决,成了绝大多数以集团为基础审理的案件的最终结果。可以说,目前,美国集团诉讼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和解集团诉讼,这也正是专题介绍和研讨和解集团诉讼的原因所在。示范诉讼是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介于规模化群体诉讼制度和替代性群体诉讼制度之间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许多群体案件的处理自觉不自觉地采用了类似国外示范诉讼的做法,但迄今为止,国外的示范诉讼并未引起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本章对示范诉讼的含义、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示范诉讼以及示范诉讼的价值与功能等问题也进行了专题研讨。第三章主要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和法律框架、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以及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立法的评价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进行了的探讨。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融贯中西的成功范例。另一种则认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的比较粗糙,不能适应和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在当时立法准备不足的条件下,立法者能够大胆借鉴国外的群体诉讼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改造,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两种代表人诉讼,引起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学者的关注并受到了较高的评价,应当说还是很值得称赞的。在当时的条件下,要求将这两项制度设计的非常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不切实际的。但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做出很高的评价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实际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批评者所指出的那些,而主要是其它方面的。笔者认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首先,民事诉讼法第54条性质定位是错误的。其次,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既脱离现阶段中国国情和实际,又缺乏灵活性。这可以说是导致第55条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自立法以来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的主要原因。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群体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透视和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的群体纠纷与群体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其次,结合调研的情况论述了群体性诉讼在我国各地法院实际的运行状况,以及目前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处理群体纠纷的司法政策。再次,具体分析了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的司法效果。最后,重点对法院在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中的司法政策进行了评析。笔者认为,法院在群体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司法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院在群体性诉讼、共同诉讼的立案上,不恰当的限制诉的合并、行使诉的分离等权力。第二,最高法院冷落代表人诉讼的司法政策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代表人诉讼作为区别于传统的诉讼制度,是为了弥补传统诉讼模式的不足,适应社会发展所导致的权利救济的新需求而产生的。群体诉讼通过代表制这种诉讼形式,使众多主体得以高度合并,各个主体的诉讼请求得以集中行使。其效果:一方面,通过诉讼费用的分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缩小了富有的被告和处于弱势的个别原告之间的差距,可以预防和制裁被告的违法行为,使潜在的被告意识到自己要为违法行为付出经济和名誉上的代价,迫使强势方遵守公共政策,从而促进商业社会的诚实竞争,增强社会信用。而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最高法院分拆案件的司法政策则使那些本可以借助团队力量通过诉讼寻求的实体正义得不到伸张。这就大大增加了受害者民事索赔的难度,放纵了加害者。第五章是在前四章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重构进行了研讨。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和价值取向。鉴于我国目前涉及众多人利益的违法损害事件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性质之恶劣,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建立一个能实现民事诉讼法保护合法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有效化解群体纠纷的多元化的群体纠纷解决机制。从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来看,群体诉讼制度改革要和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联系起来,要和加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联系起来。同时,根据处分权原则,应尊重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其次,笔者对各种群体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了专题研讨。包括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造、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借鉴和替代性群体诉讼制度之建构三部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改造的具体思路是:以诉讼是否可分为标准,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划分为必要的代表人诉讼和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将普通的代表人诉讼向加入制和退出制集团诉讼两个方向发展。在美国集团诉讼的借鉴部分,主要论证了借鉴美国式集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集团诉讼制度的构建。在替代性群体性诉讼制度之建构部分,主要对示范诉讼在我国的运行现状与规范,多数当事人人委任同一律师出庭诉讼方式的规范,群体性案件合并审理方式的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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