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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行为是行为主体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非法经营犯罪侵害的是社会和市场的整体利益,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由于我国立法技术、经济犯罪形势、空白罪状特征、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制约等各方面的原因,非法经营罪逐渐“口袋化”,成为一个兼容并包、一劳永逸的条款。而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问题,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精神,不仅存在刑罚权滥用的现实危险还容易导致其过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因此,当下研究非法经营罪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通过对非法经营罪的正当性、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的分析与解读,对“口袋化”的原因与危害、刑事政策等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完善方面的几点建议。第一部分详细探讨了设立非法经营罪的正当性:非法经营行为是行为主体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从而破坏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非法经营罪也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调控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而有效的手段。从而肯定了我国刑法将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写的是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主要论述了两个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方面,在阐述和总结了前三项客观行为方式的前提下,重点对第四项的两个要素进行了理解:一是究竟何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如何理解适用第四项规定。在主观要件方面,探讨的是由于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法定犯),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即能否认识以及能否能够认识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对于其认定主观故意具有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的是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立法、司法解释与司法活动这三个方面的客观现实,并对“口袋化”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立足于前几个部分对于设立非法经营罪的正当性、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等方面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对待非法经营罪刑事政策的实然状态,并对其进行了反思,指出了中国目前非法经营罪形事政策的应然选择,并且据此提出了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法完善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法上提高刑事立法的前瞻性;二是严格限制司法解释,避免“口袋化”的进一步扩张;其次是增设资格刑、将罚金刑具体化、强化对违反经济管理法规行为的行政管制与处罚来实现对非法经营罪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