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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的警辅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交通协管员制度则以1984年云南省昆明市组建的第一支交通协管员队伍为开端。交通协管员是辅助交警履行公共职能的一支辅助性治安力量,在交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由于相关的学理研究和法律规定的不足,交通协管员的身份性质、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在实践中都存有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我国交通协管员的发展变迁入手,通过域外辅警制度的学习借鉴,分析探讨其法律地位、工作职责、权利义务,最后提出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引言首先提出了当前社会公众对交通协管员职权行为存有争议这一问题,并阐述了相关文献资料和研究方法与意义。第一部分,对我国大陆交通协管员制度的发展与现状进行分析,比较分析了域外辅警制度及其启示。本文第二部分分别阐述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助手内涵并加以区别,紧接着从学理、实务、法规三个角度对交通协管员的法律地位探讨分析。第三部分将其工作职责梳理归纳为秩序管理、宣传服务、行政处罚三大类,同时,明确了处于行政助手地位的交通协管员没有行政处罚权。第四部分以交警的权利义务为参照,重点研究交通协管员的权利义务。第五部分建议交通协管员制度走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道路,改变当前在法律保障、组织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