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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资产与资本曾被长期混淆使用,而在法律层面,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不同。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被过多地赋予了债权担保的功能。为此,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股东出资形式。然而,资本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承载债权担保功能却受到了质疑,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的偿债能力更多地建立于公司现实的资产状况,尤其是公司可变现的资产之上。既然公司的信用基础应当实现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立法当然没有必要对出资标的物之范围作出刻板、硬性、有限的规定。随着资本信用神话的破灭,公司立法理念得以重构:鼓励投资,实现稀缺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本文选取了债权这一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能否作为公司出资形式为研究的切入点,采取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公司资本原理两方面相结合的路径,采用法学与经济学相交叉、比较研究与国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试图就债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公司法上相应的规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构想。 国内外对于股东现物出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已有不少专著、论文进行了探讨。但是对债权出资的专门研究和探讨却比较少,即使有也基本上集中于债权出资的适格性的讨论,另外较常见的是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债转股问题的应时务之急的探讨。因此,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研究中的没有被深入地研讨。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债的基本原理、债权出资的历史背景和不同立法体例比较等论述,论证了债权作为公司出资形式的适格性,同时指出债权是否“可独立转让”是决定该债权能否作为出资的关键,即债权转让制度是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债权出资形式的实证研究,归纳出债权出资的形式和可用作出资的债权种类,并通过民法学下对债权种类的考察,给出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即出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的行为。同时归纳了可作为公司出资的债权的内涵,即以直接的财产给付为内容或能够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债权。同时指出了不同债权出资形式下债权出资的外延,即出资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出资情形下的债权形式种类较为多样,并大胆地提出了侵权之债等特殊债权作为债权出资的可能性;出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情形下的主要债权形式应当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可转让之合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