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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审判权包括: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刑事审判权,三者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它是人民法院一切诉讼活动的基石和根源。本篇文章探讨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优化与配置,立意是以民事审判权的背离与优化为主线进行论述,同时选取合议制度这个最明显的问题做了交叉研究,希冀从一个相对小的角度研究分析来探讨民事审判权的优化与配置方案。我的文章用三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契合研究:民事审判权为合议制度的运行基础,包括民事审判权的内涵要求,介绍了民事审判权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接下来是说明民事审判权功能在合议制度中的凸显需求,从三个方面着重论述合议制度在民事审判权优化配置的功能;第二章背离分析:民事审判权在合议制度中的异化研究,第一节民事审判权在合议制度下背离设计初衷的主要表现,状如民事审判权在合议制度下背离设计初衷的基本内涵、审判委员会制度违反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原理、案件请示制度违反民事审判权独立运行的要求、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违反了民事审判权的制约功能四个方面。第二节,民事审判权在合议制度下异化的原因分析,本人认为包括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内因方面对民事审判权的异化进行了根源方面的初步探讨;外因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审判权的日趋行政化、审判权的社会化倾向、审判管理模糊地带多。针对以上问题,我在第三章讨论了我国民事审判权的优化,文章选取一个最常见也是最突出的角度即合议制度进行交叉研究,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优化配置的原则选择,民事审理权与裁判权相统一原则、民事审判权与审判责任相结合原则;第二节合议制度框架下民事审判权优化的完善建议,有细化合议规则提升民事审判权运行的规范性,逐渐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审判权运行的高效性,完善民事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合议制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