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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我国,诱惑侦查也被侦查机关广泛地应用到某些单纯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中,如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制造假币犯罪以及特定区域发生的作案手段相类似的案件,但我国并未真正建立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形式,一方面因为其成功侦破特殊类型的犯罪案件的高效性而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另一方面其不当运用又往往会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危及司法伦理,以立法的形式对诱惑侦查进行规范和制约,是实现利益均衡的唯一途径。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将诱惑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侦查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在分析国内理论界有关诱惑侦查表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科学界定诱惑侦查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提炼总结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并将其与“警察圈套”、“特情侦查”、“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概念进行区分。澄清了如今最流行的,将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的分类方式存在的误区。第二部分以美国、德国为例介绍了有关诱惑侦查的实践和立法,通过重点介绍美国四个经典判例让我们了解美国诱惑侦查理论的发展及对诱惑侦查的规制历程。第三部分本文的中心所在。通过分析目前国内对于诱惑侦查制度的肯定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态度,从而提出我国建立诱惑侦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目前实践中运用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合法性标准的建立,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诱惑侦查行为的合理限度、违法诱惑侦查的救济等方面构建诱惑侦查制度框架,推动诱惑侦查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