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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端于上世纪中叶的西方刑事和解,作为现代刑事理念指导下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将刑事诉讼的重心放在被害人——加害人的关系上,注重冲突的消弭及社会关系的修复,这无疑对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及其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针对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方式日益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急切的需要一种有效克服传统办案方式弊端、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要求、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决途径,此时代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兼顾被害人和加害人利益的刑事和解进入人们的视野。近些年来司法界也展开了广泛实践,积极探索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现实经验。国际经验、国内政策、理论基础和现实经验共同推进了我国对刑事和解的初步认可,立法机关根据多方陆续提出修改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能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为有利化解矛盾纠纷,本次刑诉的修改结合国情适时的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规定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笔者通过总结、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实践的司法现状,结合刑事诉讼修改的规定,对初步构建具备我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本文分为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区域内典型案例的考察,总结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现存问题,分析国内实践模式并做出建议。第二部分,对刑事和解根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界定刑事和解概念,并对相关概念进行区分;简要介绍西方刑事和解的兴起原因、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刑事和解及其制度引入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初步设想,结合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论述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改进和完善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备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