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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突出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地位,但是规定内容的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操作规范未作出严谨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运行颇为艰难,据此,笔者从完善和实务的视角出发,对于检察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第一、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通过对非法证据的定义与特征的阐述,非法证据的分类从而总结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价值取向即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四个方面的平衡。第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检察机关适用的困境,包括对传统办案意识、工作方法的冲击、对承办人个体的影响、与有限的诉讼资源之间的矛盾。第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检察机关适用困难原因的具体分析,包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的模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操作性不强、相应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救济措施不健全等。第四、根据第二方面提出的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合理地运用规则解决问题,对此,笔者分别从自侦、侦监、公诉三个部门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