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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侵权法中,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主要限于作为财产权的物权和人身权。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多,一些主要国家的侵权法都逐渐地从仅仅保护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扩展到保护债权等相对权,甚至是还没有上升为权利的合法利益。侵权行为的范围的确定,更多的是一种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的问题。保护过度和权利泛化是对当事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因而调整范围界定到何种程度,救济到何种程度,新的侵权法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为行为自由和权利保护如何平衡,找到一个最佳切合点。在人身权领域,对于一些在当代社会较为重要的权利及利益,如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身份权等,还没有立法予以肯定。而一些自始就受到立法确认的权利保护机制,随着法学理论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也逐渐受到了质疑,例如肖像权、名誉权等。在财产法领域中,除了传统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占有、债权以及纯粹经济损失应当受到侵权行为保护的呼声越米越高。正在立法进程中的侵权行为法必须对此做出反应。本文就是在结合考虑了现行立法及判例、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的各个版本的学者建议稿以及国家法工委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草案以及其他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详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