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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彰显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也催生了层出不穷的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了减轻乃至消除此种犯罪对公民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危害,我们亟需发挥刑法的功能和作用,加大刑法的保护力度。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都对此进行了严厉规制。此后,《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此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一系列规定的相继出台让我们看到我国刑法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予的重视以及一向秉持的严厉态度。然而,凡事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尽善尽美,上述的诸多规定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难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本文进行了较为浅薄的研究,以此呼吁能够有更多的力量、更多的关注投入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中去,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笔者在此部分简要地提出了本文的写作背景、意义及方法;第二部分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概况。该部分主要总结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脉络、立法、司法概况及笔者最后部分的评价。其中,在发展脉络中,简要概述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不断发展、范围不断扩大以及力度逐渐加强。在立法概况中,详细描述了《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概况中,重点叙述了《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最后,针对前述一系列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刑法规制,笔者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角度进行了一些评价,其中包括进步之处和不足之处。进步之处既包括《刑法修正案(七)》开始确立的直接、全面的保护原则,也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犯罪主体及犯罪行为入罪范围的扩大,以及《解释》结合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呈现的特点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导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而不足之处则反映在“前置性法律”缺位,“刑法先行”、“重打击、轻管理”现象严重、刑法适用平等性亟需加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不足这些方面;第三部分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此部分笔者通过重点论述《解释》在内容规制上所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有针对性的列举十个典型性案例论证了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释误区、行为方式的分类界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界定等;第四部分为域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借鉴。此部分通过列举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较早且较为完善的欧盟、美国和法国,简要阐述其不同的发展模式,旨在为我国吸收借鉴先进经验提供思路;第五部分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所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部分改进意见:首先,要确立统一的立法思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解决“前置性”法律缺失、“刑法先行”的问题;其次,通过准确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调整与完善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思路;再次,完善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对“侵犯”客观行为方式的界定和增加、对该罪主观罪过的思索和考量、对该罪刑事处罚措施的丰富和完善以及对该罪追诉模式的探索和选择;最后,针对解决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罪中存在的“重打击、轻管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多方面考虑、全方位出发,致力于公民个人信息多元化的保护体系的构建。本文通过上述不太成熟的论述旨在呼吁各界投入更多的力量和关注以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