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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过去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最近二十年来才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作为经济体制内一部份的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如今,这种中国特色的政府财务报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运行的要求,显示出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通过发现和分析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的不足之处,以进一步完善政府受托责任为改进目的,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叙述我国目前政府财务报告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财务报告的最终出具和其本身的会计体系关系密切,本章先介绍了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体系的管理体制和基本特点。在分析财务报告的现状中提出当前财务报告最主要的问题是不能体现政府的受托责任,不利于政府的绩效考评,具体表现在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不适应当前的政府运行环境、以现金制作为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会计基础具有局限性、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单一以及报告的信息不完整和缺乏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这四个方面。
第二章讨论财务报告目标的确定问题,提出应当将受托责任列为目标之一。社会环境和报告使用者是影响目标确定的两大因素。在社会环境这方面,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将受托责任纳入目标体系。关于使用者,国际上普遍认为政府只是其财务报告的其中一个使用者,还有很多外部使用者,而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以及其信息需求决定着财务报告的目标。从现行的国家会计预算体系来看,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满足上级的决策和管理,因此,需要将政府的受托责任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体系中,文中具体阐述了如何在财务报告的最高目标和具体目标中落实受托责任,最后对我国的目标体系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讨论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问题,提出将现有的现金制改成应计制。首先讨论了在目前情况下政府采用的现金制的优越性和局限性,然后论述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能带来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以进行对比。接着援引新西兰成功的会计基础改革,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的会计基础改革提出一些借鉴,最后提出对当前会计基础的改进意见,即权责发生制作为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应该尽快提上议程,阐述了改进的理论依据,包括经济学依据——形成良好的政府治理结构和管理学依据——实现政府可核算管理。最后本文认为具体改革采用弱式改革的方式更为稳妥,也符合中国国情。
第四章讨论财务报告的主体问题。从财务报告的主体定义入手,探讨财务报告的主体——基本政府以及其组成单位的界定问题,其中对主体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按规定分配公共基金作为确定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限的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为政府控制或者拥有的主体和交易,本文认为采纳后一种观点更有利于政府受托责任的体现,对于组成单位可以按行政隶属性质和财务缴拨款关系来确定。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改进意见:改进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可以从确定应当纳入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范围开始,以及改进过程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章主要叙述当前我国政府财务信息的披露途径问题。目前披露途径有政府工作报告,各类经济财政年鉴和预算执行报告等。然后提出改进当前披露途径的意见,即首先各级政府整合其内部或直属其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将其统一为格式一致的各级政府财务报告,然后仿效企业年报的披露方式将政府的财务信息定期披露,最后阐述了如此改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