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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越来越多因基本人权受到国家侵犯的受害人向行为国以外的国家国内法院起诉侵权国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被诉国的国家豁免权。广义的国家豁免规则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免于在他国法院被起诉、国家财产免于被他国法院执行,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有关行为者的行为豁免,外交豁免等。本文将仅就狭义的国家豁免规则展开研究,即国家因违反国际人权法而在他国国内法院被诉时,该国的司法管辖豁免问题。根据现有的国际法对于国家豁免权的范围的界定,国家豁免权的例外中并不包括侵犯基本人权,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商业行为”例外和“领土内侵权”例外也无法涵盖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因此目前,在侵犯基本人权的案件中,被诉的外国国家仍可主张国家豁免权。此时,法院不得不权衡两种国际法义务:尊重被诉的行为国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义务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一旦国内法院因外国国家的国家豁免权为而拒绝管辖,将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国内法院救济。一些人权学者将这一“非正义”后果归结为国家豁免权的程序性阻碍作用,并主张国内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以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义务。然而,如果国内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可能构成侵犯他国国家豁免权的国际不法行为,例如,2012年国际法院关于“国家管辖豁免案”的判决意见认为,意大利国内法院就二战受害人起诉德国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侵犯了德国的国家豁免权。国家豁免规则是否对国际人权保护形成障碍,国内法院能否在侵犯人权案件中拒绝外国国家的国家豁免权?要回答这些问题,除了梳理国家豁免规则和国际人权保护各自的现状,还需探讨国际法的传统主权价值和人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本文以案例为导向,通过整理并分析有关案例,研究基本人权保护对国家豁免规则的冲击、两者冲突的原因以及如何协调发展。进一步分析认为,国家豁免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来源于国际法形式结构的特殊性、国家豁免规则作用的复杂性、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差异性以及实施机制的不完善等。在解决两者冲突的路径上,一方认为基本人权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而另一方则坚持国家豁免权具有程序上的先置性,且并不构成对人权保护的阻碍。总结各方主张,结合国际法的特点和发展阶段,目前并未形成国家豁免规则的人权例外的国际法规则,各国应该全球共同福祉的目标下容忍各国人权保护的国别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