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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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用户主导、流量为王”,各类市场竞争都围绕着消费者展开,消费者的选择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在互联网竞争中的重要性凸显。随着互联网竞争的升级与加剧,各类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同程度上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修订时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消费者利益考量在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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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用户主导、流量为王”,各类市场竞争都围绕着消费者展开,消费者的选择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在互联网竞争中的重要性凸显。随着互联网竞争的升级与加剧,各类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不同程度上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修订时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其中,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消费者利益考量在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中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相关基础理论支撑与具体适用规范指引,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究竟反法中的消费者利益内涵如何、消费者利益在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中有何作用、个案中如何进行消费者利益考量分析等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试从互联网竞争中消费者的角色属性与特殊定位出发,论证消费者利益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具备独立判断价值和重要作用,应当充分考量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以回应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利益欠缺实质性考量的问题。试通过引入经济学分析工具、厘清消费者利益基本考量因素,构建消费者利益之基本分析框架,以回应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利益具体化分析困难。最后,试探析在独立考量消费者利益的裁判思路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应当如何判定,提出以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为导向、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切入点,在比例原则的指引下单独考量并综合权衡被诉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影响,从而得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裁判结论,以期实现行为认定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从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实践出发,探寻消费者利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考量情况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发现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利益优先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对消费者利益考量欠缺重视,仍普遍采用一般侵权行为裁判思路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呈现道德泛化、“标签化”。另一方面,消费者利益具体化分析也存在问题与挑战,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消费者利益内涵不清、利益分析主观化、片面化等诸多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反法中的消费者利益、如何具体分析被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等问题尚未解决。第二章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独立考量消费者利益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证成。首先,在事实层面上阐明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基本运作模式以及其不同于传统竞争行为的特殊性、互联网竞争中的消费者内涵及其角色属性,论证说明消费者在互联网竞争中具备特殊的角色属性与价值定位。其次,从法律层面阐明反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及其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论证说明反法下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结合对当前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标准的反思,多角度论证消费者利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具备独立的判断价值,行为认定应当重点考虑消费者利益。第三章为消费者利益分析方法及基本考量因素的厘清,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鉴于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考虑引入经济学分析工具,客观化、具体化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分析,为利益分析增添可行性,为裁判说理增添说服力。第二部分则从互联网语境下消费者利益内涵解析出发,厘清消费者利益分析中的基本考量因素,提出引入“一般消费者标准”理论模型为分析基础,以一般消费者形象代表个体化、个性化的消费者形象,在个案中结合用户习惯和用户心理予以特殊性考量,明确消费者利益存在着长短期分化和群体性分化,应当以消费者整体的长远利益为准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与否。第四章为消费者利益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适用建议,鉴于反法“三元叠加”的法益保护目标,虽在行为认定中需要充分考量消费者利益、重视被诉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但消费者利益并非唯一考量因素,经营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需纳入考量范畴。提出以利益衡量方法协调各方利益,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具体而言,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并对其作出竞争法语境下的改造,在动态竞争、损害中性的竞争法基本理念的指引下进行各方利益解析与衡量,个案中以比例原则为利益衡量尺度,从竞争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和所带来的收益间的合比例性出发,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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