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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刘××诉××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责任纠纷案为例,引出人身侵权之债在债务清偿中的顺位问题。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破产法》确立的法律体系将人身侵权赔偿之债作为普通债务放在了最后清偿顺位,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性、实效性以及合理性。本文剖析了形式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之处,明确了实质法律推理的含义和作用,论证了实质法律推理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与合理的应用。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折射出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实质法律推理带来的消极后果,指出我国法律相关制度的缺失,并就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一部分将案例基本内容陈述清楚,根据案情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本文的引子。 第二部分陈述和分析了基础理论。理论分析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关于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分析。首先,阐述了法律推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其次,论述了法律推理的可靠性及其可靠性的判断标准,为本案适用实质法律推理做了理论铺垫;最后,分析了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各自的优缺点,着重阐述了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适用情形以及适用依据。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阐述。首先,陈述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属性;其次,论述了人身损害赔偿在债务清偿应有的顺位。 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的基本理论分析本案,并得出结论:本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人身侵权之债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第四部分结合上面案例分析,得出启示: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总结一些实现法律推理可靠性的途径;其次,实质法律推理应当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得到重视,做到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有机统一,保证判决结果的合法以及实质的公平正义;最后,应当打破现有的这种债权清偿顺位,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优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