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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权也日益扩张,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由之带来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主观诉讼模式只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而社会公益虽与社会民众息息相关,但因缺乏直接利益受损者而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保护,主观诉讼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诉的当事人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行政公益诉讼即为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已经或者可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益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许可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这种诉讼制度并不稀奇,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等多个外国法律中都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例如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通过公法的名头保护私人权利的诉讼,即为检察总长在民众申请禁制令或宣告令时,出借自己的名字,为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有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因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宪法赋予其法律监督职能,调查取证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能很好的和行政机关进行抗衡,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的原因,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主要的主体,这也是笔者选此题目的主要原因。本文经过探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诉讼过程中具体要考虑到的细节及目前所遇到的困难,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一点意见建议。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这种诉讼的政策法规也渐渐增多。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决定》,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试点方案》,这些政策法规的发布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在全国13个省直辖市推行了一年半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让我们在看到丰硕成果的同时,也看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遇到的困难。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决定行政公益诉讼改革的成败。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说,它的可行性目前已有定论,争议不大。争议集中在诉讼时检察机关的身份地位、案件范围、诉讼方式、诉讼原则等方面。对于诉讼时检察机关的身份目前有行政公诉人、公益代表人、当事人、当事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说等说法。对于案件的范围则有与一般行政诉讼相同的范围或者仅集中在几个典型领域等说法。提起诉讼的方式则有认为可以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诉讼和被动提起诉讼两种看法。学界目前对于在试点提出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所遇到的困境及如何解决研究比较少。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期刊、文献和论文,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首先得出了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生态环境、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诉讼模式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吁逐渐兴起。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三个主体中检察机关因其自身具有的优势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最主要主体。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国外看,英国、法国、美国等多个国家已施行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从国内看,我国从1997年河南方城县检察院起诉该县独树镇工商所国有资产流失案这一国内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到后来的贵州市金沙县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案再到近期的广州白云区检察院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白云区城市管理局、白云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三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已经为数不少。这些国内外的实践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使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逐渐明晰起来。本论文从贵州市金沙县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案这一国内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手,引出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对该项制度的政策发展历程进行简要的概述后,较为详尽的描述了检察院提起行政公诉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需要。接下来通过对一年半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的总结得出了该项制度目前遇到的困难,最后用了较长篇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原则、地位、诉讼方式等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建构进行了详细的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