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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和具体的体育赛事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公民都是经由电视亦或者是互联网等途径观看,对体育方面的赛事予以直接播出或者是转播行为展示出来的画面,这些都是经由专门的电视台亦或者从事互联网编导的主体自由选择具体播出的画面,并不是对整个具体比赛的全部展示,并且甚至会增加在具体现场当中没有包含的内容,把这些经由电视台或者是互联网等专门机构予以制造然后播放的,以体育方面的比赛为主要内容的节目都可以叫做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普通公民对于体育方面的各种运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由此催生了经济方面的利益,同时经过专门的媒体的宣传以及公民关注的增多,体育层面的各种比赛越来越呈现商业化的属性。随之而来的是,与体育方面比赛直播相关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存在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飞速提升,对于之前体育方面比赛的收看方式予以了改变,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同时,体育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制作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根本保障,因此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争议凸显。
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主要是评析典型案例,并提出了本文所关注的问题,然后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呼应问题引出下文。第二章则是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享有的独创性特征予以剖析,对于两个不同法系关于独创性这一标准的具体规定予以了借鉴,更为明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性质。第三章则针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保护的基本路径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现行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如不能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十分模糊、现有的法律难以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及时救济等。第四章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建议,如重新界定法律层面对于何为作品具有的独创性的基本标准、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界定为是视听这一类型的作品当中、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权利归属、凸显侵权纠纷案例的指导作用、审判过程中加入专家意见考量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推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享有的著作权方面困境的解决,同时也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
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主要是评析典型案例,并提出了本文所关注的问题,然后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呼应问题引出下文。第二章则是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所享有的独创性特征予以剖析,对于两个不同法系关于独创性这一标准的具体规定予以了借鉴,更为明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性质。第三章则针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进行保护的基本路径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现行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如不能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独创性标准的界定十分模糊、现有的法律难以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及时救济等。第四章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建议,如重新界定法律层面对于何为作品具有的独创性的基本标准、把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界定为是视听这一类型的作品当中、明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权利归属、凸显侵权纠纷案例的指导作用、审判过程中加入专家意见考量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推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享有的著作权方面困境的解决,同时也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