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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寻求区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实施漂绿行为。此种漂绿营销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妨碍政府监管,而且引发多种纠纷。总而言之,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真正绿色产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规制企业的漂绿营销行为己十分迫切和必要。因此,深入研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探讨对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全文除前言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企业漂绿营销的基本理论。首先,阐释了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企业漂绿营销是指漂绿营销是企业、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披露其在生态环保、消费者健康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所承担的含有误导性和虚假性的社会责任信息的营销方式。企业漂绿营销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模糊不清;隐藏信息;混淆概念;误导购买;举证不足;虚假宣传;虚假标签。其次,阐述了企业漂绿营销的起源。漂绿营销的产生源于绿色营销,主要原因是绿色营销为企业带来的可观的利润,从而使仍在采用传统营销模式的企业羡慕不己,于是这些企业纷纷开始在自己的身上刷绿,贴着绿色营销的外皮,却往往名不符其实。美国和欧盟都于20世纪早期就开始认识到企业漂绿营销的危害性,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制企业漂绿营销。最后,论述了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绿色营销可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可促进各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增强社会公众绿色消费意识、可净化社会文化环境,而企业实施漂绿行为会导致丧失社会责任的丧失、企业信誉丢失以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漂绿营销严重阻碍了绿色营销的发展。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具有以下可行性:规制企业漂绿营销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社会监督力量日益增强都为规制企业漂绿营销提供了理论和现实可能。第二部分,基于国外规制企业漂绿营销的立法与实践之考察,论述了国外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给我国的启示意义。美国对漂绿营销的规制主要是通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理和规定来进行的,美国对漂绿营销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对存在漂绿行为的企业处罚非常重,这些措施有效的遏制了漂绿营销的产生。欧盟没有单独的立法来规制漂绿营销,欧盟制定了《误导广告指令》和《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后者对漂绿营销的有效规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具有严格细致、涉及范围广泛、提供事先救济的优点。通过对这些文献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可以通过以下方面遏制企业漂绿营销:制定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法律规范,对企业漂绿营销广告进行事前评估审查,增加企业漂绿营销监管主体,提升监管技术手段。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立法的现状与缺陷。首先,论述了我国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立法现状,我国规制企业漂绿营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法规:商品标示宣传方面的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和救济方面的法规;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商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法规。其次,阐述了我国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立法缺陷。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漂绿营销的认定标准模糊,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和严厉的处罚规定,消费者的权益缺乏有效地保护和救济。第四部分,论述我国规制企业漂绿营销行为的立法完善与应然举措。旨在为规制企业漂绿营销找到有效的方法。绿色营销法规的制定要参照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政府目前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包括: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借鉴美国、欧盟的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营销理念的使用指南》。其次是,制定绿色保障制度体系。我国需要建立在经济方面可规制企业漂绿营销的绿色保障制度体系,包括三方面:一是绿色环境制度,包括绿色资源制度、绿色产权制度、绿色市场制度;二是绿色规范制度,包括绿色生产制度、绿色消费制度;三是绿色激励制度,包括绿色财政制度、绿色税收制度等。除了制定规制漂绿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样还需要政府参与和公众参与。我国还需加强研究和科技开发,提高对企业漂绿营销监管和控制的技术,对绿色产品市场也要加强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