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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司法救济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但对这些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和侵犯等如何救济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宪法还没有关于公民司法救济权的规定。无救济既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律基本原则。当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时却无从救济,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公民也就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些宪法性权利。在世界文明和法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宪法却没有公民司法救济权的规定,这显然是与世界的发展不相协调的。因此,加强司法救济权的研究对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已被写入很多宪政国家的宪法当中,有些国家即使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也在其他宪法性文件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国际人权性公约,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保障。但是,对于这样一项这么重要的带有普适性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得到我国宪法和法治实践应有的确认。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极为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把公民应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纳入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之内,并要从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和改革现行的普通诉讼制度等方面来对公民司法救济权进行保障。文章在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国内外司法救济权的宪法确认和现实保障情况后,得出了以下几项结论:第一,提出了比较科学的司法救济权概念。司法救济权是指任何人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均有请求司法机关进行救助并得到公正处理的资格或可能性。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两大内容。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用来启动审判程序,救济实体人权的程序基本权利。第二,我国宪法应当明确确认司法救济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世界人权公约早已把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现代文明、法治国家都把司法救济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了确认。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目标,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了宪法,因此,更没有理由把司法救济权拒于宪法之外。第三,为了保障司法救济权的充分实现,我国应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建构宪法诉讼制度,完善三大普通诉讼制度。司法救济权的实现要求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确保审判真正做到独立的司法运作体制;要求有贯彻了司法救济权理念和内容的普通诉讼制度,要求有给予司法救济权宪法保障的宪法诉讼制度。而这一切,我国现在都做不到。因此,我国必须以司法救济权的充分实现为出发点,完善普通诉讼制度,建构宪法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