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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3.7条,争端方满意且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解决方案是争端解决的首选。然而,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MAS)虽然在WTO争端解决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重视。现有的关于MAS的研究成果提出了MAS的定义、法律地位、DSU的实质和程序规制,对体系化地澄清MAS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没有从实践中归纳探究MAS争端解决路径下执行问题的表现形式和成因。尽管MAS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有着结束争端的效果,然而在实践当中,通过MAS解决争端的执行效果与充分有效地执行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存在着不同,协商阶段是权力导向更多发挥作用的阶段,争端双方在达成MAS的协商过程中,可以会相互约定免除WTO义务,甚至损害第三方成员的利益,创造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灰色区域”。在GATT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明显的“外交特征”,缺乏对MAS的明确规制,成员国被给予了更大程度的运用策略的空间。随着贸易体制的演进,WTO一方面沿袭了GATT体制中的外交特征,另一方面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纳入了规则导向的元素。DSU第3.5条和3.6条成为了WTO规制成员方达成的MAS的主要条款。然而这些条款仅为约束MAS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缺乏充分的可执行性,一些标准甚至模糊不清,没有为成员方树立一个确定的合法性标准。由于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几乎没有机会对规制MAS的条款进行解释,争端方往往对DSU第3.5条和第3.6条的义务进行及其宽松的解释,影响了WTO义务的执行效果。虽然通过MAS解决争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规则的约束,在通过MAS结束的争端中经常隐藏着的执行问题,执行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又加重了这种现象。现如今WTO的执行机制存在一个明显的悖论,一方面想要建立一个削弱权力导向作用的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却维持了成员方的自力执行机制。特别是在这个全球化程度加深的时代,国家间经济的相互依赖使得WTO义务的执行问题不仅仅是争端双方的问题,也关系到全体WTO成员共同的利益。解决这一悖论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全球治理促进国家间和政府间的合作,并在现有的WTO执行机制中引入多边元素。因此,为了解决成员方达成MAS减损执行效果损害争端方及第三方利益的问题,应该从两个途径入手解决。第一,澄清规制MAS的DSU规则,明确成员方达成MAS应遵守的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在全球治理解决共同挑战的新背景下重新剖析WTO规则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回答成员方是否能够通过达成MAS相互豁免WTO义务的关键问题。第二、选择恰当可行的路径在当前成员主导的执行机制中,加入第三方元素。通过在不同机制路径之间的对比,本文选择了管理主义学派的理论作为执行机制改革的基础,探讨了透明度、对话、标准、能力建设等元素在完善执行机制方面的作用,并利用网络治理模式与管理主义理论间的共通之处,将以管理为导向的执行元素纳入到政府间网络中。一方面促进政府间的水平合作,引导成员方善意磋商达成MAS,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遵约委员会在WTO中建立垂直的政府网络,完善成员自我报告制度,审核MAS的合法性,促进网络间信息的交换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内部的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