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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愈加频繁,每个人都不是生活在自己“孤岛”上的独立的“自然人”,而是与社会有机联系的“社会人”。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的这种进步,一方面要鼓励人与人之间要不断地、频繁地为交互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人们在为交互行为的同时不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要求特定的社会主体要积极地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这种背景下,安全保障义务和附随义务就诞生出来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虽然在目的和价值取向上都有所区别,但二者都表现为积极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从而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人的安全权又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要重点保护的权利。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权利外观极为相似,同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同时符合二者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二者的竞合,而学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问题的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以及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指引常常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和实践上的无所适从,一方面反映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问题的紧迫性。基于此,笔者将从如下几个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竞合问题做深入的探讨,以期能为正确认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问题贡献自己的一点光与热。第一部分,笔者借助最高法2006年公报的“上海银河宾馆案”引出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这一问题,通过对该案案情以及一审和二审判决的详细分析,指出我国司法实务界之前有关二者竞合的处理模式以及理论界的相关争议,同时也阐述笔者对此案的若干思考,后面的文章都将围绕这些思考展开。第二部分,笔者在深入分析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对两种义务做了简单的界分,并对二者的竞合做了界定,说明了竞合的含义,对竞合的本质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同时还细致地阐述了二者竞合的三种典型态样,这一部分内容可以为我们正确认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竞合提供理论指引。第三部分,笔者详细地介绍了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以及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对最近十多年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公报的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的案例做了梳理,归纳出我国司法实践对二者竞合的类型化处理模式,同时还指出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在我国现实法律规定之下要想获得最优的救济需要考虑的因素。透过这一部分的内容,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可以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的救济模式有个清晰的了解,从而能在实践中更好地主张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问题的处理方式做了详细的介绍,指出这些处理方式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这种横向的比较,可以为我们认识、处理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的竞合问题提供有益借鉴。第五部分,笔者从宏观的法律体系上介绍了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救济机制的三种思路,以期能在避免法律体系间的冲突的前提下为彻底地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竞合的难题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