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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刑事诉讼法主要研究的对象为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保障以及国家刑罚权的行使,犯罪行为直接的伤害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人们所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仅能以“证人”或“报案人”的地位参加诉讼,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参加到诉讼中。即便参与到了诉讼当中,在接受讯问以及参与诉讼当中,不可避免的收到了“第二次侵害”。1980年以后以德国为中心关于被害人保护相关的规定逐渐受到关注,随之也建立了不少相关被害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被害人保护作为一个新的的独立学科,受到刑事诉讼学者的关注。我国在2012年3月14日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准当事人”地位,但在实践当中,被害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太大的改善。刑事诉讼法当中最能体现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莫过于新刑诉法特别程序当中新设立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可以以真正诉讼当事人的角度面对犯罪行为人,并将自己的诉请全部陈述出来,并与犯罪行为人进行协商。但刑事和解作为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新雏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受限、以及缺乏主张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等等。 本文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是对于本文的选题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是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概述,首先介绍了刑事和解概念以及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权利,随后分析了刑事和解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作用。第三章对我国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介绍,并对于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四章介绍了韩国刑事调解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并对韩国刑事调解中被害人的权利进行分析。最五章是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和解中关于被害人保护方面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