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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是指将特定空间位置的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地名这一公共资源,在现代市场环境下,其潜在的商业价值愈发明显,尤其是那些公众熟知度高的地名,纷纷被商家所挖掘、利用并注册为商标。与此同时,在使用地名商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与日俱增,甚至成为我国商标纠纷热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却未能对此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国内外研究成果也均缺乏对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的专门研究。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理论上的系统梳理和研究,进而为指导立法和实践提供基础。文章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文本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地名商标法律性质及其保护基础、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其注册条件、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等相关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厘清和辨明,并以此为前提分析评价我国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理解商标的基础理论和法律适用具体问题,最终都要归结到商标和商标权的法律属性上。从传统商标五分法角度分析,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应当以相关公众角度、结合指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进行整体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地名商标标志的主要含义是否就是指示地理来源的含义。因此,不能全然认定地名商标就是描述性商标,其性质应依个案而定,可能为传统商标五分法中的任何一类标志(除臆造性标志外)。地名本属于公共资源,但商标使用人可以通过将含有地名的标志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而渐渐地往地名标志上“添加”商标意义(获得显著性),从而使得地名标志变成实质上的商标。商标使用人有权就其劳动所产生的商标意义及商誉享有权利,获得法律保护。因此,地名商标能够从公共资源转化成私人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以及注册的条件。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理论的核心概念。从商标本质和形成过程上看,获得显著性才是决定商标能否注册的决定条件,固有显著性只是商标形成的有利条件。商标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的大小也由获得显著性程度所决定。而地名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强弱,由其实际使用状况所决定,不能仅仅因为地名商标具有描述性以及能够合理使用地名,而断定地名商标就是“弱显著性”和“弱保护性”商标。同样地,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并不一定弱,其保护力度也只与获得显著性有关,与固有显著性无关。在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反观我国的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