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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到多元力量影响的中国证券市场中,以政府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三者关系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治理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律经济学方法又是分析这个混合博奕问题的有效工具。通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提出统筹各种动态影响因素的解决方案,可以最大限度的分析证券市场的真实态势,从整体上构建证券市场治理结构宏观法治框架。本文主要由绪论、结论和四章构成,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第一章概述,首先界定证券市场治理结构的概念及基本构成,介绍了法律经济学概念、价值及主要的分析方法,探讨了对证券市场治理结构进行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可能性。第二章证券市场治理结构的现状,通过对在理性选择指导下的参与方成本-收益的博奕分析,凸显当前证券市场治理结构的畸形均衡,并从市场机制、公司运作、投资者行为三方面分析了畸形均衡的表现,指出证券市场治理结构必须重构的必要性。第三、四章是重构证券市场治理结构的主要思路,分别从纵横两方面来阐释证券市场治理结构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章证券市场治理结构中平权法律关系的重构,首先通过引入“科斯定理”对交易成本的分析,得出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重构初始产权是解决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关系中交易成本难题的关键,从而找到了构建两者平权法律关系的权利源和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实体法、程序法两方面予以改进。在实体法的分析中侧重对市场失灵四种因素的克服,在程序法分析中侧重完善以诉讼、ADR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的平权关系。第四章证券市场治理结构中监管法律关系的重构,主要从政府监管的现实选择和监管制度的长期变迁两方面来重构政府监管部门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引入政府失灵破除对政府干预的崇拜,通过公共选择理论得出限制监管范围和引入竞争机制是构建良性监管关系的重要方法,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如何确定证券监管的边界和以证券自律监管作用扩大为基础构建多层次监管模式。制度变迁的必然性与路径依赖决定了采用何种变迁方式是变迁成败的关键,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变迁历程表明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应有所变化,形成以“变法”为主导的渐进转型。结论强调了确立新基点、新方式是重构证券市场治理结构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