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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所谓行政诉讼类型,是指对行政诉讼中的“诉”根据特定的标准分类而成的诉讼种类以及这些诉讼种类之间的关系,类型化的根本目的于为民众权利提供无漏洞之法律保护。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类型做出明确划分,这种类型化缺失的诉讼格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察觉。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欧美国家直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的不断确认和增加,以及对本国的司法审查和行政诉讼法律体系的不断梳理完善,行政诉讼类型在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完善、实用的制度体系。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法典由于颁布实施较晚,进步的速度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望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导致我国行政诉讼缺乏类型化,这就使得不同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法治的实施,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有效审判权的行使力度都大打折扣。其中,无法充分救济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一大缺陷。本文分成四大部分就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这一思路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深入探析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缺失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并努力从司法、行政和立法等各个领域给予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着重概括介绍了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问题。通过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内涵、分类以及发展演变过程,还有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的时代意义进行概括了解和归纳总结,以期在基本概念的解读和定义上尽可能做到准确、清晰,为接下来的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部分,就我国当前行政诉讼类型化发展的现状和不足展开讨论并逐一分析,深入解读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通过一一列举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缺失的表现,如行政判决形式范围过窄,现行行政诉讼中缺乏撤销诉讼、公益诉讼、确认诉讼以及当事人诉讼等各种先进的诉讼类型,并向大家证明由于缺乏这些相应的诉讼类型所造成的不利社会后果和影响,进一步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状况,并且在该部分的最后还深入透彻的分析了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建立做了充分的铺垫。第三部分,主要就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建立的必要性进行观点阐述和分析,重点的阐述行政诉讼类型化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保障必要性,对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对于解决实质性的行政纠纷的必要性以及对于提高司法审判机关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性。第四部分,也是我们之所以研究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目的所在,通过前面对类型化概念,缺失的表现、后果以及原因的分析研究,目的就是找到并建立适合的类型化标准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这一漏洞。因此,该部分笔者就从类型化建立的方向入手,希望通过立法的途径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体系的建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通过对立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或者避免,如类型化立法的弊端以及立法的划分标准问题等,并在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在立法层面上增加我国的客观性行政诉讼,如公益诉讼;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形成、给付和确认诉讼;以及努力发展建立当事人诉讼等类型化立法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在如何通过确定客观诉讼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如何发展确认形式当事人诉讼这些问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旨在略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立法向着“无漏洞”之法律保护和增进公民权益保护的时效性的目的靠近。研究行政诉讼法律类型,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结构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有利于行政诉讼权利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此,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资源,设计出一套科学、统一而又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分类标准和体系,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监督依法行政,保政相护行对人、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改革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