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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江南地区始终是全国的经济命脉所在。疏浚修治黄、运两河,既可开展漕运,将南方漕粮、银钱运至京师,又可便利农业灌溉,稳定地方生产发展。因此清代统治者借鉴前代尤其是明代河官体系的设置经验,重建一套更为系统的河道衙门体系,治河济运,十分必要。故清代河道衙门的职官设置和管理,一直备受学界重视。其中的管河厅同知、通判,上承河道总督、都水分司和管河道的修防指令,下督沿河各汛州同、巡检、吏目、典史等下级管河官员的河工实务,成为直接关系修建堤堰坝闸和各项杂务能否顺利完成的重要一环。相较于明代,清代管河厅的设置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职官建置不断臻于规范和完善。若从时空分布的角度切入,辅以具体的案例分析,我们可将清代管河厅的演变脉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顺治年间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设置管河同知、通判,但明清相较又有所不同。明朝政府在设置管河同知、通判时鲜少关注黄河的治理,且明代管河同知、通判由府之佐贰充任,并未完全脱离地方行政体系的管辖。自顺治朝起,至康熙八年(1669),清廷则关注到黄、运两河流经的地区,设置区域逐渐扩展,所设管河同知、通判较明代更专业、独立,设置愈加细化,职掌愈加分明。第二阶段,康雍两朝尤其是康熙九年(1670)圣祖亲政之后,管河厅的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而且分布区域更为扩展,空间布局更为合理。第三阶段,乾嘉两朝管河厅建置最终定制。在此时期,为适应职官定额的规定,清廷或将额设管河厅互相改调,或令地方佐贰兼管河务,巧妙的实现控制河厅数量的目的。然而,遇有紧要工程,额设河厅难以兼顾,就出现了分设、添设河厅的案例。经过一系列的调整,管河厅的数额继续增多,地理分布更为繁密,涉及范围更为广泛,最终成为一种制度稳定下来。第四阶段,道咸以后管河厅建置逐渐裁汰、改革。在河势、财政、政治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清后期管河厅的设置演变总体上呈递减态势,且递减的幅度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其间也不乏增添河厅的现象,但数量较少。直至光绪末年河道衙门全数裁撤,清政府不再设置专职河官,各级河官渐次裁归地方水利机构,管河厅建置就此不了了之。通过梳理以上演变过程,能够清晰的展示清代管河厅的发展趋势,进而窥探清代河官的发展趋势。时至今日,运河虽已退出历史的舞台,然黄河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黄河的生态保护,促进黄河流域的稳定发展,沿河各地均设有黄河水利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只有透彻研究古代统治者对黄河等河流的治理举措和管理智慧,秉要执本,才能对今天的水利官员设置和管理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