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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不仅仅是对裁决终局性的一个挑战,同时也能够维护仲裁的公允性,如何协调好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难题。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司法制度起步比较晚,相关规定不具系统性,虽然近年中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报核制度以遵循仲裁终局性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际商事仲裁原则,但长远来看不能直接解决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同时有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很多著作及文献都已时过境迁不具备现实意义,有待随国际社会及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改进及更新。
因此本文通过积极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关立法和经验,认为从中国的《仲裁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中国法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示范法》为代表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理念,并且能够积极把握住一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仲裁终局性的原则。但是中国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以及逐级报核制度并不能从本质上弥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立法上对撤销裁决的救济制度的缺陷,因此应厘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法院的司法监督之间的联系,使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上更加完善,尤其是在了解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特点及相关司法实践之后,引导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接入国际仲裁轨道,避免仲裁裁决终局性与司法监督的冲突,使两者达到一个和谐平衡的状态。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司法制度起步比较晚,相关规定不具系统性,虽然近年中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报核制度以遵循仲裁终局性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国际商事仲裁原则,但长远来看不能直接解决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同时有关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很多著作及文献都已时过境迁不具备现实意义,有待随国际社会及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改进及更新。
因此本文通过积极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关立法和经验,认为从中国的《仲裁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中国法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示范法》为代表的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精神理念,并且能够积极把握住一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仲裁终局性的原则。但是中国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以及逐级报核制度并不能从本质上弥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立法上对撤销裁决的救济制度的缺陷,因此应厘清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法院的司法监督之间的联系,使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上更加完善,尤其是在了解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特点及相关司法实践之后,引导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接入国际仲裁轨道,避免仲裁裁决终局性与司法监督的冲突,使两者达到一个和谐平衡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