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南宁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重大项目纷纷开工建设,我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未将户口迁出或不愿将户口迁出本村组,从而未能享受或者未能完全享受与本村组村民同等待遇的“出嫁女”及其子女被剥夺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实践中,南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对象主要有七类:即“农嫁农”妇女两头失地、“农嫁非”妇女土地权益被剥夺、招上门夫婿的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未婚女青年的土地权益受损等等。这类纠纷集中体现的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分为六种,即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分配权、集体收集权和福利保障权、宅基地分配权、同等享受库区移民待遇权益、民主选举权利等受到侵害。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不仅致使当地出嫁女频繁上访、社会负面影响大,而且还对出嫁女家庭造成极大的影响,造成了社会性别比例失调和婚姻家庭不稳定等不良后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主要有几大方面的原因: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与内容存在缺陷,法律政策调整手段落后、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区、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违法;受父权和男权思想、司法救济途径不畅通、出嫁女问题纷繁复杂等种种因素,致使现有法律未能得以畅通实施。在南宁市,市区的地方政府部门都试图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利益驱动而遭遇的阻力太大、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等问题制约导致相当一部分出嫁女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法院也尝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又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而解决不够彻底。一旦裁判不当,将引起“出嫁女”和其他村民均不满意。而作出判决后,往往也难于执行,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由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能否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两性平等、共同发展,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稳定,更直接影响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故探讨和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积极探讨与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保护出嫁女的士地权益及其附属利益,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内,运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措并举的手段明确解决“出嫁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根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成因,本文建议通过各级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和强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来推动出嫁女问题的解决:即通过采取弥补法律缺陷、强化对村规民约监督来调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处理出嫁女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及指导意见,明确界定农村妇女的村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的标准等措施,将保障出嫁女土地权益具体化;建立“调解——仲裁——诉讼”并行的司法救济手段,有效解决出嫁女问题纠纷;强化行政手段,通过建立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工作机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和摒弃封建思想、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行股份合作制等措施,从而使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法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