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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在给世界经济带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遭受创伤,这促使人们开始反思作为软法律的国际金融法的约束力。尽管国际金融法是软法律的一个种类,但国际金融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约束机制所支持,这些约束机制提供的强制力远超传统国际法律理论的预料。首先,声誉上的考量可以约束监管机构的决策(即使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力),不遵守国际标准会使一个国家承担声誉上的成本,降低未来其他国家与其进行合作的意愿;其次,市场参与者和国际组织也可以使违反国际金融协议承担较高的成本,市场参与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对国际标准的遵守情况,而国际组织会对不遵守国际标准的国家进行处罚。
尽管如此,这些约束机制受到了一系列制度缺陷的阻碍,在实践中,这些缺陷限制了它们本身的强制性效果。本文认为监督还远未普及,因为对一些最重要监管计划的参与还是自愿的,而且其程序也依赖于国家监管机构和公司的自我报告。本文也揭示了为什么通过监督产生的信息通常没有被更广泛的国际监管领域和市场参与者所分享,而即使信息得到分享,也经常由于传播的复杂形式而没有被使用。因此,违约的风险调节成本被降低,在较大的分布权衡产生时增加了不遵守规则的可能性。
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设计缺陷,就可以进行一系列改善跨境金融监管的改革。由于各国国内审慎监督形式的不一致,所以即使是在全球性金融市场的条件下,一个全球性的监管机构也会显得不切实际。对遵守国际规则的监督,应通过强制外部评估以及附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条件加以强化。同时,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分享也应改进。接受监督的各个国家应被要求允许公布监督报告,并且应使用合规的评级来提高监督行为的效用。因此通过这样的改革,决策者将能够以建设性的方式利用透明度和市场力量,监管机构会更加谨慎地权衡忽视国际最优惯例的后果。相信通过一系列改革,能够有效的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从而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几率,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