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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司法能动主义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国内司法界对这个问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司法能动主义产生于美国并且它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审查制度这一点基本上可以达到共识。如果缺少了违宪审查机制来保证宪法的实施,那么所谓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这些宪政大义都不过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所谓根本大法的宪法就终不过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已。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法律发展的一面镜子,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宪法判决很有典型意义,而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也体现在其中。所以把其放在最高法院司法实践的环境中更能把握其真义。
本文通过阐述司法能动主义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及司法判决,联系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采取的运用司法审查和法官造法等方法,突出这些特殊的判决对公民对社会甚至是对国家法律体系的重大历史意义,并归纳出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趋势。通过分析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的展开概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制约、权力创设和影响公共政策等功能。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的存在基础、社会需求、价值观念以及主体因素。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条件、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因而照搬美国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宪政制度可能是不合适的。但是,分权与制衡思想中的精髓与合理成分恐怕对我国建立政府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无不参考和借鉴意义。我国社会虽然个人权利诉求没有美国社会强烈,但是出于兴国强邦的目的和对客观社会需要的认识以及对世界和时代潮流的顺应,社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无论我国当今社会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性质、历史传统以及时代背景有怎样的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作为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社会需要的决定因素是市场经济。搞市场经济必然能够培养社会主体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诉求和这种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因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和由此对司法能动主义的需要必然会越来越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