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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并未取得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其自己承租的租赁物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行为,由此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然而,理论对于无权转租行为的效力认定,尤其对于平衡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利益关系,稳定房屋租赁市场,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并未带来实际效益。相关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司法裁判在无权转租合同效力认定上观点不一,以致善意次承租人因转租而形成的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司法情形均立意于保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静态安全利益,而对于因不动产租赁而形成的动态交易当事人,尤其对于善意次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则并未形成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在转租纠纷司法裁判中,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间利益失衡。因此,就无权转租行为,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及司法上,均需细致的论证和设计,如出租人同意与否的方式、次承租人的善意标准、次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等。本文即针对以上问题展开以下论述:第一章:通过观察、研究我国无权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论与实务,指出现阶段我国立法、司法对于无权转租合同效力选择上,无法实现当事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第二章:通过境内外关于无权转租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的研究,找到我国立法及司法可借鉴之处。第三章:则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我国无权转租合同效力模式选择与构建”的一些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