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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心证,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不合理成分逐渐被扬弃,今天已被赋予了新的思想内涵,根据其新的内涵来界定我国的证据制度,本质上也属于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信赖人的理性和良心,但人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结合体,为了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抑制非理性因素的消极作用,各国大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原则来保障法官享有自由心证的权力,同时制约非理性因素的消极作用。而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自由心证进行制度保障的基本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对自由心证的基本内涵、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以及对自由心证进行制度保障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事实认定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分解为两层:第一层是自由判断,即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估;第二层是内心确信,即裁判者根据内心确信制作裁判。根据这两层含义来界定,我国的证据制度属于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对人性的尊重,对公民的理性和法官的理性的信赖;内心确信标准的合理性。对自由心证进行制度保障是自由心证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自由心证信赖人的理性的必然结果。 第二部分:保障自由心证的具体制度考察。这一部分主要是归纳各国保障法官形成合理心证的措施。自由心证过程中存在着两类非理性的因素:法官作为普通的人所具有的非理性因素和来自外界的非理性因素。控制外部非理性因素的措施主要是:司法独立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控制内部非理性因素的措施主要是针对法官作为普通人在进行事实认定时所面临的非理性因素。主要分为事实认定前的措施;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措施和心证监督措施。事实认定前的措施包括: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法官精英化。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措施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合议制度和自由心证适用的例外规定。心证监督措施包括:心证公开原则;审级制度。 第三部分: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这一部分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我国对待自由心证的态度和我国现行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学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