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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研究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托马斯的自然法是永恒法、人定法的中介与桥梁。自然法“上通”永恒法而赋有“神性”,从而形成自然法的形上架构与神学意涵。自然法“下贯”人定法而赋有“人性”,从而显现自然法中所蕴含的“人学”旨趣。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的理论价值是巨大的。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可一直上溯到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噶学派、西塞罗以及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在古代自然法理论和罗马法的基础上,对自然法进行了神哲学再解释,提出了上帝的“永恒法”的概念,把自然法看作上帝永恒法的派生物。表面上,托马斯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etern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神法(divine law)和人定法(human law)。而神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永恒法。因此,实际上,托马斯将法分成了三种:“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三者之中,自然法如同一座桥梁,其一端架在人定法的这一边,而另一端则植基于永恒法的彼岸。如果我们从永恒法的彼岸看自然法,则自然法形上的一面、神性的一面,不变的一面,清晰可见。然而,我们如果从人定法这边看自然法,则自然法人性的一面、可变的一面,亦甚了然。也就是说,自然法可以与永恒法、人定法发生互动,从而呈现出“上通下贯(上通永恒法、下贯人定法)”、“一体两性(神性、人性)”的特征。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本质是强调自然法乃神烙在人性上的“永恒法”的一部分,是神之睿智在人性上的烙印,“神性”与“人性”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本性”或“自然”概念中获得完美的统一。托马斯是凭借分有(分有)理论(Theory of Participation)和类比方法(Method of Analogy)架构起自然法理论的形上框架的。分有(Participation)一词,依照拉丁文意义,乃指取一部分(Partem capere),或有一部分(Partem habere),分有”作为“概念”出现,源自柏拉图的哲学,他用此来描写理念(eidos, ideas)和感觉殊相的关系。指谓世间诸存在都在“分有”观念界的真、善、美。人世间的一切美善都源自观念的美善。观念界的美善是完整的,十全十美的,而感观界的美善只是观念界美善的投射,只是观念界的模仿。“分有”概念首要指出的,就是存在进路上的课题,所有具体、个别的存在,都是上帝的“存在”落实到人世间的具体呈现。托马斯对“分有”有如下看法:分有就像是分取某物的一部分,故当某物接受那完全属于另一物的一部分时,即为在它(另一物)内分有。托马斯的分有观在传统思想影响之下有其独创性的真知灼见。有四大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构成其分有观的原始成分,此四大基本要素就是:第一,实现的优越性;第二,实体形式的整合性;第三,灵魂的位格性;第四,本质与存在的区分性。“类比(Analogy)”一词源于希腊文“aná-logon(依照关系)”。“类比”方法是亚是里士多德最先发明的,他认为,“存在”的概念因为涵盖了一切,因而是“类比”的。当然,这“类比”概念的获得是透过“归类”和“抽象”作用得来。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所用的思维方式,是由感官世界的知识进路,逐步走向观念世界,甚至抵达观念界的高峰“存在”或是“观念的观念(Idea of idea)”。托马斯的“类比”学说在其自然法思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托马斯是以存在类比来表现上帝之目的因。存在只能本质地称谓上帝,存在只能以分有的方式称谓受造物,因此,上帝本质上也是善,因为他是善自身,而受造物仅能分有善,因为他们只是拥有善。托马斯在建构其自然法思想体系的时候,实质上就是把“分有”当作是整体宇宙的向下之道。神、人、世界的存在等级不相同,因神是“自立存在”(Ipsum esse subsistence),是最先存在的,是存在的存在,人和世界是因分有神的“存在”而成为个别的存在者;不过,存在者由于分有“本质存在”而成“分有的存在者”。于是,人、神、世界在一方面相同、一方面又不相同的“类比”下,而构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存在者”都是存在,这就使得存在有了下的台阶,存在者因而具有了本身内在的尊严与价值,存在者都是存在,赋有天命之性。这是托马斯运用亚里士多德类比方法的结果。托马斯更是大胆采用柏拉图的分有观:由于“存在者”分有了存在的完美,故存在者在完美性上既有限又无限,使有限存在得以往上通向无限的康庄大道。借着分有,存在者有了超越价值,其与造物主有了联系;借着分有,存在者依据等级、次序形成整个宇宙。托马斯使用分有来表达存在者之间的本体论上的连贯性,而当较低存在者得到较高存在者的完美时,其藉分有或相像而与较高存在者有了连贯。这就使“自我的存在”(分有存在者)的生命不再是一个孤独的存在,而是和所有存在者相联。“自我存在”是和所有存在者相连的生命,即一个人生命的活动,贯通到所有人的生命,也贯通到物的生命(Ontological continuity)。总之,托马斯借助“类比”及“分有”两个重要概念,使得超越和内在密切合而为一,有了上下双向相通之道,从而为其自然法学说构筑了坚固的形上基础。其中也体现出其自然法“神性”的一面。‘人’的问题、人性问题也是托马斯自然法思想所关涉的根本问题。在托马斯这里,永恒法是神管理万物所根据的理性;自然法派生于永恒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人定法的功能无非是导引人修身养性,走向幸福,其依据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性为根据的道德律,是“本性”之律,协助人完成人“本性”的目的。永恒法主要是协助人完成人“超性”的目的——显然,所有的问题都是围绕着“人”而进行。而托马斯的自然法无论是从其作为“本性”之律来讲,还是就其作为“人定法”的形上基础以及作为“自然道德律”来看,其人学意义也都是丰厚的。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托马斯自然法思想的实质,可以引用托马斯的那句名言:神恩并不摧毁自然,它只是成全自然(Grace does not destroy but perfect nature)。在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演化中,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可以说是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20世纪,面对战争引起的动乱,人类需要重估自身的价值,当人们将目光重新投向自然法理论的时候,法国哲学家雅克·马里坦(Jacques Maritain,1882-1973)明确提出,对于自然法的研究应回到托马斯。以马里坦为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对托马斯自然法的继承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的价值是巨大的。概括起来,其价值主要有:第一,它象征着人类价值与基督宗教价值之基本和谐,神恩并不废除自然。第二,它象征着人达到完美境地的可能性,先人堕落无法阻挡我人成圣。第三,它表达出人具有理性的力量与尊严,然而其中又没有近代理性主义的“自高自大”。第四,托马斯自然法思想有助于增强当代人的环保意识。第五,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对马里坦“以神为中心的人道主义”具有指导意义。第六,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中蕴含有存在主义的根。正是由于其重要的思想价值,托马斯的自然法思想才得到了后人、特别是新托马斯主义者的继承和发展,并且对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