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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传统破产立法中,由于别除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从而别除于破产程序而行使。在破产理念由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预防的大背景下,别除权的绝对优先受偿性受到质疑和挑战。重新审视别除权,并设计出与破产预防理念相契合的别除权制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首先梳理了别除权的基础理论;随后比较分析了各代表国家别除权的破产法地位;接着探讨了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破产法的别除权制度进行评析。最后针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就属于破产财团的特定财产,原则上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提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通过对我国新破产法中与别除权有关法条的分析,可知我国新破产法对别除权是采取既限制又保护的模式。在肯定这一模式的前提下,建议在重整程序中应采取以限制别除权行使为原则,个别照常行使为例外的方针;在和解程序中应采取别除权照常行使为原则,个别限制行使为例外的方针。在对跨国破产中的别除权进行规制时应充分考虑到各国立法的差异,以平衡各方利益,使跨国破产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