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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阶段的工作重点之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农村房屋买卖数量的不断增加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它促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速度加快。大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一方面彰显了农民对私有房屋的处分权在实践中日渐得到重视,其私有房屋的财产价值也慢慢得以体现;但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严格管制,加之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模糊不清、前后矛盾,也导致发生了纠纷。而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的指引,其判决结果也往往大相径庭:有些承认此类买卖合同有效,有些则否定其法律效力,还有一些采取各种各样的折中办法。由于房屋乃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此类纠纷处理是否得当,可能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国后我国土地资源日趋紧张,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保护土地,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控制日见严格。但是由于效力不一的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不断涌现,导致当农村房屋买卖中出现纠纷时,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其次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立法体系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的缺陷。立法中的不足主要包括立法政策错位,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律规范层次较低,现有宅基地制度与经济发展现状不符,限制流转的立法政策并未起到良好效果等,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判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并无充分的实体法的理由以及在实质的利益衡量上未能实现公平合理。为消除这种不足和缺陷,提出一系列建议,主要包括在立法政策上要从管制向自治进行转变,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有偿取得,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等,并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承认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而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从现行的法律体系出发,还是从利益衡量的方面考虑,都应该承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